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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870/2025-0000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05日 16:09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麦君丹涉嫌经营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草虾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麦君丹涉嫌经营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残留量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草虾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1112日,我局对麦君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草虾,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麦君丹。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1211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麦君丹经营的草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草虾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草虾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草虾,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1224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草虾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1112日以30/斤购进了6斤草虾,以33/斤全部售出,该批次草虾是当事人于20241112日与翁啟尾购进,双方是经过微信订货和结算,当事人提供了微信交易凭证。经过对翁啟尾的询问,翁啟尾承认其于20241112日出售了6斤草虾给当事人,但不认可被抽样检验的草虾是其出售给当事人的草虾。该案涉案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198元。

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涉嫌经营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草虾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草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的残留量为1060μg/kg,标准指标为:≦1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残留量为902.4μg/kg,标准指标为:≦200μg/kg,其中恩诺沙星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指标9.6倍,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指标3.512倍,依据《海南省人民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琼高法联﹝2016﹞6号)第三十四条:“判断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项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家或地方没有规定的,一般理解为超出国家或地方限量标准的一倍;没有具体限量标准的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 应根据检验结果,经安全风险评估后认定。判断是否属于第()项中“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国家或地方没有规定的,一般理解为低于或者高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没有具体限量标准的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应根据检验结果,经安全风险评估后认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草虾中恩诺沙星与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的残留量,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情形。

因当事人经营的草虾经营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的残留量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解释,当事人经营的草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0109日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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